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 松江 公告编号:临 2021-073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
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分别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2021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7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3 民初 1243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
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35890531.84 元及利息(利息以35890531.84 元为基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 11087667.93 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50489 元,由原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93689 元,被告天
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56800 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 03 民初 124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