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 松江 公告编号:临 2021-062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修园堂养老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通”)因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弼健”)、天津市西青区修园堂养老院(以下简称“修园堂养老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
2021 年 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0)、《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5)。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弼健、修园堂养老院因与松江恒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 0111 民初 1684 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 01 民终 24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459 元,由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修园堂养老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恒通因与天津弼健、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修园堂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
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2021 年 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0)、《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弼健、修园堂中医医院因与松江恒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 0111 民初 1686 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 01 民终 23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721 元,由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 01 民终 2418 号《民事判决书》;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 01 民终 236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