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 松江 公告编号:临 2021-040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松江市政、松江集团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市政”)、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的(2021)津03 民初 316 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1、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承建松江市政发包的“张贵庄南侧 A 地块项目”(二合同)施工工程,因松江市政在项目竣工后尚欠工程款未予支付,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因松江市政系松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原告主张在松江集团不能证明松江市政的公司财产与其财产独立时,松江集团应当对松江市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松江市政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44,916,004.00 元;
(2)确认原告就上述工程款在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松江市政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243,574.28 元;
以上各项合计款项金额 55,159,578.28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壹拾伍万玖仟伍佰柒拾捌元贰角捌分);
(4)判令被告松江集团就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判决。
二、公司、松江兴业、松江集团、松江市政与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松江集团、松江市政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14日、8月1日、2021年1月26日、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0)、《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3 、临2021-015)、《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 05 执 4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
要裁定内容如下:
1、松江集团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谭江道交叉口东南天浦园公建 2号楼 1 门负 101、101-102 房产,归买受人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109007440579314)所有,该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2、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公司、松江地产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因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地产”)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
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9 月 1 日、1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69)、《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9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3 执 580、581 号、582 号《限制消
费令》,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松江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松江团泊与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团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2021 年 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
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98)、《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分别作出(2021)津 02 执 454
号《结案通知书》、(2021)津 02 执 45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法院在执行本案中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松江团泊银行存款人民币 12892203.55 元,扣除执行费 80212后余款 12811991.55 元已发还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解除对松江团泊名下天津农商银行河西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津 03 民初 316 号案件的《民事起
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2、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 05 执 4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 03 执 580、581 号、582 号《限
制消费令》;
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 02 执 454 号《结案通知书》及
(2021)津 02 执 45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