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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25: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600225: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41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收到天津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1)津 02 破申 70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津 02 破 50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津松江一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澜物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松江股份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 松江”,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目前,公司股票因 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若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4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若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法院裁定类型:重整。


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21 年 4 月 14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津
02 破申 70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津 02 破 50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一
澜物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松江股份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天津松江一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鸣泉花园 10-2-1701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

  申请事由:2021 年 3 月 25 日,一澜物业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1 年 4 月 20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经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一澜物业公司提交的《2020-2021 年松江股份办公楼物业服务合同》《债权催收函》及松江股份公司《复函》等证据,可以证明一澜物业公司对松江股份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未获清偿,其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松江股份公司重整。

  根据松江股份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松江股份公司虽
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资产的回收对象以及投资对象目前经营困难,存在较大减值可能,变现困难,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重整受理条件,松江股份公司对一澜物业公司的申请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天津松江一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4 月 20 日,法院作出(2021)津 02 破 50 号《决定书》,指定松江股份
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法院尚未确定重整管理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 214 号中环电子计算机院内 D 座二楼

  联系人:林律师、李律师

  联系方式:022-87427133、022-87427020、022-87427061、022-87427217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公告之日(2021 年 4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6 日前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1 年 6 月 17 日 9 时 30 分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具体
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目前,公司股票因 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均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同时,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 2020 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发布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1-020)。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2 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 松江”,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五)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1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五、风险警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
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4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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