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 松江 公告编号:临 2021-037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松江团泊、松江集团、松江兴业与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团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松江集团”)、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兴业”)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及诉讼请求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69)。
(二)财产保全情况
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2 民初 159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查封、冻结松江团泊、松江集团、松江兴业名下财产人民币 140660647 元或查询、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2 民初 1595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
告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的违约金
140510392 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628000000 元为基数,向原告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自 2020 年 7 月 23 日
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违约金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4510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负担。”
二、松江市政、松江集团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松江集团的民间借贷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及诉
讼请求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 03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990 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通
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5 月 1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的逾期借款利息
12214343.33 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剩余借款本金 3990 万元为
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2372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负担。”
三、公司、松江兴业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公司子公司松江兴业及第三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
讼请求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12、2021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35)、《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松江兴业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473 号民
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2021)苏民终 136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等相关资料。截至目前,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 02 民初 1595 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判决书》;
2、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 03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书》;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的苏民终 136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等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