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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8-07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0-044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0 年8 月6 日上午10:00 在
    天津市河西区梅江蓝水园24 号楼公司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
    议应到董事9 名,实到7 名,其中, 吴金锁董事因公外出,授权刘新
    林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曹立明董事因外出学习,授权刘新林
    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
    议由董事长张锦珠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审议并通过
    本议案。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与通辽希望(集团)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和希望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子公司的议
    案》
    公司与通辽希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希望金汇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子公司天津松江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以工商
    部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 万元,出资方2
    式为货币出资。公司出资人民币5,100 万元,持有天津松江希望投资
    有限公司51%的股权;通辽希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
    民币3,900 万元,持有天津松江希望投资有限公司39%的股权;希望
    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 万元,持有天津松江希望投
    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天津松江希望投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成;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公司委派刘大庆先生、孙卫
    华先生、孙晓宁女士三人为天津松江希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同意天
    津松江希望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赞成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审议并通过
    本议案。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
    司依据津武(挂)2009-143 商业中心工程智能化招标结果签署相关
    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投标法》为津武(挂)2009-143商业中心工程智能化进行公开招标。
    在履行完成全部评审程序后,最终确定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为中标单位,中标标价为人民币407万元。
    由于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锦珠、吴金锁、曹立明、
    刘新林、王艳妮、黄长江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票3 票,其中赞成票3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并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3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8 月6 日4
    李莉、薛智胜、张惠强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津武(挂)
    2009-143商业中心工程智能化招标结果签署相关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该项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交易
    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
    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莉 薛智胜 张惠强5
    李莉、薛智胜、张惠强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津武
    (挂)2009-143商业中心工程智能化招标结果签署相关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该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
    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的全体股东是平等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依
    据津武(挂)2009-143商业中心工程智能化招标结果签署相关合同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 李莉 薛智胜 张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