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十七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数据的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申报其个人信息的同时向董
事会秘书申报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身份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材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帐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帐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专项文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的比例,计算其在本年度内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对其所持有的在本年度内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位数;当某帐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帐户;在合并帐户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行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按规定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股份变动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三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