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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23: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600223: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23          证券简称:鲁商发展        编号:临 2021-024
        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26日,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拟修订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拟修订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资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拟修订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拟修订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五)原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拟修订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文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拟修订为:“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拟修订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三、《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第十二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拟修订为:“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除以上修改,其他内容不变,并授权公司对公司相关制度中与此款同样涉及的事项进行相应的修订。

  上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经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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