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文件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16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发出。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母公司
实现的净利润为 5,579,310.30元,扣除 2016 年度分配现金股利
2,325,180.11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72,762,439.77元,提取盈余公
积557,931.03 元,报告期末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875,458,638.93
元。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7年末总股本465,032,8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2,790,197.2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入下一年度。本次分配
利润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合并报表的净利润的30.89%。公司2017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2018年度全面预算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签订《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投资终止决算协议》的议案
公司为加快对现有资产进行有效整合,促进公司资金回笼,提请董事会同意就地块二、地块四、地块九、地块十(共计54.38万平方米)土地的一级土地委托开发终止结算事宜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达成如下协议:
一、依据双方2010年6月23日签署的《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
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第1条第1.1、1.2款和第3条的约定,经我公司
提议,双方同意对上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进行终止性结算,确定管委会应返还我公司的投资款金额为27,190.95万元人民币,确定管委会应支付我公司预期投资收益补偿款(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金额为16,178.62万元人民币,共计43,369.57万元人民币。
二、管委会应于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上述全部款项。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拟支付其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人民币9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人民币47.5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九项议案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梁志鹏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聂永秀、王萍不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梁志鹏先生简历如下:
汉族,1990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
务工商专员、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