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1-020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 年 7 月 20 日
2、召开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 5188 号开发大厦
22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陈平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41,136,39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65,032,880 股的 30.35%。公司董事、监事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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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出售 4、5、7、10 号标准厂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41,136,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内容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 141,136,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侯育颉、唐胜君律师出席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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