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实施
之法律意见书
致: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林”)聘请的为其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派斯林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派斯林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
派斯林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派斯林的股 份,与派斯林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派斯林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相关法律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派斯林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派斯林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之目的而 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派斯林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 况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派斯林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所涉及 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 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派斯林、公司、本公司 指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派斯林于 2023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派斯林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回购 指 因本激励计划涉及的 2023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
标,公司依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
相关限制性股票事项
《公司法》 指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证监会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并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的证监会令第 148 号《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用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3、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8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15 万股,授予价格为 4.38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同意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37,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 2023 年度实施利润分配,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由 4.38 元/股调整为 4.28 元/股,并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5、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本次回购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因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标,公司需按照《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的数量
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为激励总股份 8,150,000 股的 25%,即 2,037,500 股股
票。
(三)本次回购的价格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的回购价格由 4.38 元/股调整为 4.28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数量、价格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示期已满四十五天,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四、本次回购的注销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对上述2,037,5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上述 2,037,500 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派斯林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派斯林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派斯林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手续,并依法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