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撤回申请文件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十届十五次(临时)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系经过充分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日初、金喆、史剑梅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