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撤回申请文件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系公司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变化以及内部实际情况需要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公司十届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江日初、金喆、史剑梅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