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1-00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
股票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
予 37,99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8,599,343,536 股的
4.42%,其中首次授予 35,990 万股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
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8,599,343,536 股的 4.19%,预留 2,0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8,599,343,536 股的 0.23%,
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5.2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 、“公司”或“本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
注册资本:人民币 859,934.3536 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经营范围: 煤炭(无储存)的销售。 实业投资,百货、针纺织
品、五金交电、石化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家俱、电子
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不含无线)、机电设备、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
业务,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
业务,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软件的研发、技术服务,房地产中介服
务。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共有 7 名成员,分别为林俊波、叶正猛、黄芳、陈淑
翠、薛安克、蔡家楣、徐晓东,其中薛安克、蔡家楣、徐晓东为独立
董事;监事会共有 3 名成员,分别为金雪军、黄立程、汤云霞;高级
管理人员 3 名,其中总裁 1 名,为赵伟卿;副总裁 2 名,分别为潘孝
娜(兼任财务总监)和虞迪锋(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1,481,029.51 1,722,711.47 1,749,992.4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15,341.27 250,620.17 332,186.52
总资产 14,403,202.08 13,959,770.51 12,429,564.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443,491.14 3,334,575.64 3,193,320.0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0.29 0.3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5 0.29 0.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25 0.29 0.28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30 7.71 10.93
扣除非经营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6.34 7.74 7.99
净资产收益率(%)
二、本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新湖中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 37,990 万份股票
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8,599,343,536 股的 4.42%,其中首次授予 35,990万股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8,599,343,536股的 4.19%,预留 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599,343,536 股的 0.2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5.26%。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合营和联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业务骨干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新湖中宝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495 人,激励对象范围
包括: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合营和联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业务骨干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新湖中宝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
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合营和联营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合营和联营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且将在 2021 年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上述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新湖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系对公司具有重要作用的合营和联营公司,对促进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鉴于这两家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较大,且对于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将这两家公司中由本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作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授予期 占股权激励 占本激励计划公
号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权(万 计划总量的 告时股本总额的
份) 比例(%) 比例(%)
1 林俊波 董事长 360 0.95 0.04
2 叶正猛 副董事长 360 0.95 0.04
3 黄芳 董事 360 0.95 0.04
4 赵伟卿 总裁 360 0.95 0.04
5 潘孝娜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360 0.95 0.04
6 虞迪锋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360 0.95 0.04
小计 2,160 5.69 0.25
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33,830 89.05 3.93
(489 人)
8 预留股票期权 2,000 5.26 0.23
合计 37,990 100 4.42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预留股票期权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且
将在 2021 年内由公司召开董事会授予。
六、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10 元。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新湖中宝股票交易均价,
为每股 3.1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新湖中宝股票交易均
价,为每股 3.08 元。
(三)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