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改回购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的相匹配,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维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薛安克、蔡家楣、徐晓东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