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金宇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金宇
集团”)《公司章程》制定。
2、金宇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金宇集团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5、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560万股金宇集团人民币A股普通股,
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金宇集团股本总额28,081.493万股的1.99%。其中,首次授
予50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90%,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
数的1.79%;预留5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0%,占本计划签
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0%。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超过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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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本激励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将首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给激励对象。
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
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
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
相关要求完成法定程序后进行授予。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12.78元(授予价格系根据本
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即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50%。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
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内按34%、33%、33%的比例分
三期解锁。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内按
50%、50%的解锁比例分两期解锁。
9、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主要业绩考核指标为:(1)以2012
年为基准年,2013年、2014年、2015、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
20%、35%、50%,即2013年、2014年、2015、2016年营业收入要达到61,212.26
万元、66,777.01万元、75,124.14万元、83,471.27万元;(2)以2012年为基准
年,2013年、2014年、2015、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40%、60%、80%、
100%,即2013年、2014年、2015、2016年净利润要达到1.75亿元、2亿元、
2.2亿元、2.5亿元。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10、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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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1、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无异议、金宇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备案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激励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
表决时,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征集委托投票权。
14、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5、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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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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