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 2024-032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16 名,其中,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00 名,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6名。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21,351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9%,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3,70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3%,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7,651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6%。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
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吴
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4、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
讯表决)及第十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3人调整为11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4.0000 万股调整为 331.900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38.4303 万股调整为 80.5303 万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1.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8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及《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日为 2022 年 3 月 14 日。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登
记过程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5,000 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09 人,首
次实际授予数量为 330.4000 万股。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6、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5303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3.4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年 1 月 12 日完成注销。
8、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时间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2 月 15 日届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
期已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达到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件。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情形,达到解除限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售条件。
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 通合伙)出具的《公
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司 2023 年度审计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告》,公司业绩情况如
目标如下表所示: 下:2023 年度,公司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营 业 收 入 为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223,996.25 万元,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