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 2021-063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0年6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公司作出《关于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佳海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27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2020年1月21日,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盐酸阿比多尔片为公司医药集团在产在销重点产品之一,其除了抗流感病毒外,对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冠状病毒和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冠状病毒有一定的疗效。俄罗斯联邦卫生部在关于阿比多尔说明书中明确指出,阿比多尔可有效预防及治疗冠状
病毒感染。公司称,医药集团目前针对本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在积极与相关医院对接盐酸阿比多尔片采购进院事宜。当日,公司回复后公司股票涨停,1月21日至2月3日期间公司股价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
公司于1月22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称,盐酸阿比多尔片为预防和治疗流行性感冒药,通过抑制流感病毒脂膜与宿主细胞的融合而阻断病毒的复制,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药品对新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有疗效。同时该药品销售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比例极小,2019年1-9月,公司医药集团盐酸阿比多尔片销售收入为1,602.8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1.06%;2018年同期销售收入为583.9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0.42%。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相关药物情况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盐酸阿比多尔片相关产品信息时,未能充分提示风险,未就该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极小等情况进行充分提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第 2.7 条
以及本所《关于启动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佳海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考虑到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回复当晚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药品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等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同时国家卫健委已将阿比多尔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相关情节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佳海予以监管关注。
(二)整改措施
1、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当晚已发布《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2),对相关药品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等进行充分
风险提示;
2、公司对上述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情况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总结相关经验与教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保证重大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