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9 证券简称:金种子酒 公告编号:临 2022-013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规定 修订后条款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 “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7 月 2 日经中
监会证监发字[1998]181 号、182 号文批准,首 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8]181 号、182 号文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00 万股,于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98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6500 万股,于 1998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
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
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
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
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
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党章》及
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益所必需。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事会会议决议。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