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3-04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及
2023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对照上述文件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进行如下修订:
注:未列入此表的《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做变动,表右栏中加粗黑体字为
变动的部分。
序 章节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号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第一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第四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2 十七
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 增加(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3 十八 对象提供的担保;后文序号随之修改。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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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第 五 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十条 东书面请求时;
删除原文“(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议时;”后文序号随之修改。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 五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5 十 六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 九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6 十 二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删除本条,后文序号随之修改。
条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 一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7 百 零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
一条 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 一
8 百 一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述的独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所述的独
十 五 立性; 立性;
条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及解聘会计 删除“(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及解
师事务所,须事先经全体独立董事书面认可 聘会计师事务所,须事先经全体独立董事书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 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
第 一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9 百 一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十 九 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条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提请召开临时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向公司全体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投票权。 股东征集投票权。”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发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与
第 一 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关联交易
10 百 二 并由董事会制定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 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
十 五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专门委 战略与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关
条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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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关联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 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
由公司承担;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一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11 百 三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
十 二 长职务。但不能履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款 长职务。但不能履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的
条 有关的职权。 职权。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第 一 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 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
12 百 四 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十 四 第一百零五条第(四)至(六)项关于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至(六)项关于董事
条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第 一
13 百 五 (一)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一)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十 四 公司董事的情形; 公司董事的情形;
条
第 一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14 百 六 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 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
十 一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条
第 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15 百 七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第 一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16 百 七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十 六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条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 一 公司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