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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5 沪市 中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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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牧股份: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签订委托出口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11-03-22

证券代码:600195         证券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 2011-06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签订委托出口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在此发表异议声明的除外)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牧总
公司”)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委托出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公司
委托中牧总公司出口公司及所属企业部分产品,包括生物制品、饲料
添加剂和兽药等。

    中牧总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中牧总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委托其出口行为构成了
关联交易,故此事项作为关联交易单独公告。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牧工商(集团)
总公司签订委托出口协议的议案》进行事前认可:

   (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

   (二)通过对公司提供资料的初步阅读,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有助于公司开拓国际业务;

   (三)基于以上判断,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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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为开拓国际市场、增加产品出口与中牧总公司签订委托
出口协议,交易价格按照当期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的表决符合法
定程序,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司的市场战略,符合全体股东和
公司的利益。

四、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讨论,关联董
事张春新先生、胡启毅先生、王建成先生、刘金华先生和薛廷伍先生
回避表决,四名非关联董事张兴明先生、史志国先生、陈焕春先生和
胡竞霜女士一致通过了该事项,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史志国先生、陈焕
春先生和胡竞霜女士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此事项尚须获得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五、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涤非。
公司成立于 1982 年,注册资本 48708.5 万元。经营范围:兽药经营;
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含乳冷食品粮油;畜牧产品生产、销售;草产品、
饲料、饲料添加剂、大宗饲料原料、宠物食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机械设备、化工产品、汽车的销售;自有
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民丰胡同 31 号
917 室。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持有本
公司 22,8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39,000 万股的 58.46%,为
公司控股股东。属《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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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截止公告披露日,
2011 年公司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为 428.14 万元。

   2010 年度公司委托其出口额度为 3000 万元,实际发生额为

1000.25 万元。


六、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委托中牧总公司出口公司及所属企业部分产品,包括生物制
品、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委托采取代理和销售两种方式,每次发生
交易时签订具体合同,交易价格按照当期市场价格确定。

七、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委托中牧总公司出口公司及所属企业部分产品,可积极开拓
国际市场,增加公司产品的出口业务量,促进公司发展。公司与其交
易的价格按照当期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主要业
务没有因此类交易而对其形成依赖。

八、《委托出口协议》的主要内容

    委托方: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一)委托出口的产品: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出口甲方及甲方所属
企业的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部分产品。

   (二)定价原则:甲、乙双方同意,上述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
和兽药等产品的每笔交易价格按照当期市场价格确定,并在具体的销
售合同或代理合同中加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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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作方式:委托出口采取代理和销售两种方式,每次发生
交易时双方再另行签订具体的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该等合同视为本
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付款方式:双方根据具体的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所规定的
结算方式按时结算货款或代理费。

   (五)合作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止。有效期满后,双方根据需要可续签协议。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
力,双方均应当按照本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书;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中牧股份与中牧总公司签订的《委托出口协议》。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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