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同意将公司有关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