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2-031
债券代码:163483 债券简称:20 锦港 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根据 2022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修改经营范围,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目录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总 则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港口经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 围:许可项目:港口经营,港口货物装
专用设备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卸搬运活动,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
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原油仓
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海关监管货 储,供电业务,劳务派遣服务,呼叫中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 心,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保税仓库经
第二章 物);原油仓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 营,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经营宗旨 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 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和范围 供电业务;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术推广;计量技术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项目:专用设备修理,普通货物仓
企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 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算机及
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货 通讯设备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物业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石油制品销售 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有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色金属合金销售;木材销售;纸浆销售; 计量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建筑材料销
橡胶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售,农副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
备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土地整治服务;技 炭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口,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木材销售,纸浆销
济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呼叫 售,橡胶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
中心;粮食收购;粮油仓储服务;保税物 组件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
流中心经营;保税仓库经营;饲料原料销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土地整治
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销售;法律法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 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
批前不得经营。 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粮食
收购,粮油仓储服务,饲料原料销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合成材料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议决议。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会议决议。
第三章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股份 ……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25%;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 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