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原则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事项是汉中市政府从汉中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保障基本民生的大局考虑,决定整体回购公司在汉中的自来水项目全部资产,不会对公司现有核心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出售资产
本次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汉中市国中自来水有限公司和汉中市汉江供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战略转型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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