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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27

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交易公司股票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通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因未及时报告或报告的信息有误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六条 为避免出现在信息敏感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或超比例买卖公司股票的误操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在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将交易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至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交易计划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认为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交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反馈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股票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九条 在下列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在下列情形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该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若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三)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或利益倾向,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和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交易行为触及相关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交易公司股票的通知

                    编号:

个人股票交易计划
董事会办公室: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_______________[请注明]。本人计划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入/卖出)佳通轮胎(600182)股票      股 。

  请予核查,并告知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会办公室反馈意见
致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变动情况申报表
编号:
 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人现将截至    年  月  日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
 况申报如下: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请注明)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本次变动前的持股数: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

    本次变动交易方向:买入/卖出(如同时存在买入和卖出的,请分开申报)
    交易数量:      股

    交易价格:  元(若为多笔交易则为当日交易均价)

    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详细的逐笔交易情况详见后附的交易清单。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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