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拟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对第七届董事会拟增补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进行全面了解,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洪冬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拟增补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非独立董事补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储雪俭 邵立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