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通过规定和选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
(二)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能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当在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使得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以上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htpp//www.sse.com.cn)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五)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该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及时、主动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董事会,并履行或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告知公司。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向公司通报的,公司证券部应当在知道相关情形之日以公司名义立即书面征询该等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事件的真实情形及相关的进展,并在征询后,立即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当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各自负责和管辖的业务范畴内,为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生本制度
第三章所列应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书面通报。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环保部门应当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管领导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遇有须其协调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定期报告披露前应配合证券部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及分析、主要客户变化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污染物排放信息及相关问题问讯函答复等。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及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知情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规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3、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五)公司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六)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2、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4、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5、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6、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七)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制度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向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