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1 证券简称:上海贝岭 公告编号:临 2021-033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该部分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61,300 股;1 名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结果为“C”,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000 股。本次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69,300 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269,300 269,300 2021年 5月 20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临2021-005)。
2、2021 年 3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
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 2021-007),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期间并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回购数量
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之“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3、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鉴于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61,300 股。
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九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
售条件”之“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之“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的规定: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考评结果(X) X>90 90≥X>80 80≥X>70 70≥X>60 X≤60
评价标准 S(杰出) A(超越期望) B(达到期 望) C(需要改进) D(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 1.0 1.0 0.7 0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结果为“C”,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000 股。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8%,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的限制性股票 209,300 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
(二)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69,3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数量 变动数量 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512,100 -269,300 4,242,8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99,609,514 0 699,609,514
合计 704,121,614 -269,300 703,852,314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首期股权激励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披露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公告及办理回购注销的必要相关手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调整等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