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2-008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沪建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0.40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
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公司”或“原告”)因海南海花岛 1#岛 F 区海洋世界项目业主方儋州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原“儋州长宇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广东美奂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恒大海花岛有限公司(被告五)、恒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拖欠工程款,向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 年 1 月 18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了(2022)粤 01 民初 153 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应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及相关损失 104,016.49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并确认公司优先受偿权。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 年,原告和被告一签署了《中国海南海花岛 1#岛 F 区海洋世界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海花岛 1#岛 F 区海洋世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的暂定总价为 12 亿元整。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间,原告和被告一先后签署了 30 份补充协议,施工合同的暂定总价被调增为 123,927.82 万元;并就海洋世界假山签署了设计合同 1份,暂定总价 83.32 万元。和被告五签署了《赶工奖支付框架协议》2 份。此后,
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完成竣工验
收。海花岛童世界海洋乐园已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试运行,开始对外营业。
自 2021 年 4 月起,被告的经营情况发生异常,拖延审核原告上报的工程进
度产值,人员频繁变动,致无人与原告就结算事宜进行对接。
2021 年 12 月 17 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交了工程结算书,认为结算总造价应
为 112,094.08 万元。截至起诉之日,原告收到工程款的合计金额为 13,967.01万元,剩余工程款金额为 98,127.07 万元。
此外,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进度款的部分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导致原告承担票据付款责任及利息,实际损失 9.19 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二、三、四作为被告一的 100%股权的控制方对于被告一的经营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六在被告一的经营已经处于非正常的情形下将所持有的被告三的 100%股权转让给被告四;被告五与被告一签署《赶工奖支付框架协议》的行为表明其实质地参与了系争工程的建设、具有控制权;各被告为实际上的一致行动人,故此被告二、三、四、五、六均因对被告一的相关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因被告拖欠支付工程款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因此受到的包括利息损失在内的经济损失,以及因被告拒付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工程款,而造成原告被第三方追偿所受到的相关实际损失,被告亦应予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付工程款,计人民币 981,270,696.98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就前述应付工程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8,802,249.04元(暂计);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其用于支付工程款的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而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 91,909 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前述应付工程款和应付逾期付款利息、应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就上述合计金额为 1,040,072,946.02 元的应付工程款和应付逾期付款利息,确认原告对系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就案涉工程在被告欠付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续将向法院提出相关财产保全申请。本案应收工程款 9.81 亿元包含被告一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尚未到期、到期未兑付或已背书转让其他第三方的商票金额。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故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