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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科:*ST宁科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4

*ST宁科:*ST宁科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4-11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宁科生物)整体债务规模为 27.49 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 19.40 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 16.63 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及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并且,重要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试产的产量较低,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借款本
金 35,000,000 元及利息 1,890,136.14 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拍卖辅助服务费等。

    ● 涉案的金额(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借款本金
69,400,000 元及利息 4,051,267.80 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拍卖辅助服务费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宁夏黄河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股权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新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
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及中科新材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农商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罗农商行)、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分别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公司、中科新材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17)。

  公司分别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4)宁 0221
民初 1163 号、(2024)宁 0221 民初 1164 号、(2024)宁 0205 民初 918 号、
(2024)宁 0202 民初 1012 号;《执行裁定书》(2024)宁 0221 执 1108 号、(2024)
宁 0221 执 1109 号、(2024)宁 0205 执 714 号、(2024)宁 0205 执 714 号之二、
(2024)宁 0202 执 915 号、(2024)宁 0202 执 915 号之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4 月 27 日、6 月 14 日、7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27、临 2024-044、临 2024-089、临 2024-11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石嘴山农商行纠纷案件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6 月 5 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
人宁科生物持有的黄河银行 15,990,000 股的股份,一拍由于标的物本身状况以及
市场行情的因素等影响,最终无人报名而导致流拍。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收
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宁 0221 执 915 号
之二,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格每股 3.017 元接收在该案件中设置抵押权的 15,990,000 股股权中的 12,287,200 股股权进行以物抵债,以物抵债金额为
37,070,482.40 元,抵顶本案执行标的 36,940,024.48 元,执行费 104,340 元,拍卖
辅助服务费 26,120 元,下剩金额 2.08 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 1,599 万股股权(股金账户号为 9400103548056)的查封措施;

  2、注销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黄河银行股权 1,599 万股(股金账户号为 9400103548056)的抵押登记;

  3、将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 1,599 万股股权(股
金账户号为 9400103548056)中的 12,287,200 股股权作价 37,070,482.40 元交付申
请执行人石嘴山农商行进行以物抵债以清偿债务,抵顶本案执行标的
36,940,024.48 元,执行费 104,340 元,拍卖辅助服务费 26,120 元;

  4、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 1,559 万股股权(股金账户号为 9400103548056)中的 12,287,200 股股权的所有权归以物抵债人石嘴山农商行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以物抵债人石嘴山农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928000585N)时起转移;

  5、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农商行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平罗农商行纠纷案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
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黄河银行 33,000,000 股的股份,一拍由于标的物本身状况以及市场行情的因素等影响,最终无人报名而导致流拍。公司于 2024 年 7 月23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宁 0221
执 1108 号之二、(2024)宁 0221 执 1109 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流拍
价格每股 3.017 元接收在该案件中设置抵押权的 33,000,000 股股权中的24,470,044 股股权进行以物抵债,以物抵债金额为 73,826,122.75 元, 抵顶借款金
额 69,400,000 元,利息 4,051,267.80 元(利息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案件
受理费 112,714 元,执行费 208,364 元,拍卖辅助服务费 53,779 元,下剩金额 2.05
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裁定如下:

  1、《执行裁定书》(2024)宁 0221 执 1108 号之二

  (1)解除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 2,340 万股股权(股金账户号为 9400103548056)中 17,408,166 股股权的查封措施;

  (2)注销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黄河银行股权 2,340 万股(股金账户号为 9400103548056)的抵押登记;

  (3)将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 2,340 万股股权(股
金账户号为 9400103548056)中的 17,408,166 股股权作价 52,520,436.82 元交付申
请执行人平罗农商行进行以物抵债以清偿债务,抵顶本案借款本金 49,400,000 元,
利息 2,887,566.42 元(利息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案件受理费 75,809.50 元,
执行费 119,763 元,拍卖辅助服务费 37,298 元;

  (4)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 2,340 万股股权(股金账户号为 9400103548056)中的 17,408,166 股股权的所有权归以物抵债人平罗农商行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以物抵债人平罗农商行(组织机构代码:45455513-1)时起转移;

  (5)申请执行人平罗农商行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执行裁定书》(2024)宁 0221 执 1109 号之二

  (1)解除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 960 万股股权(股金账户号为 9400103548056)中 7,061,878 股股权的查封措施;

  (2)注销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黄河银行股权 960 万股(股金账户号为 9400103548056)的抵押登记;

  (3)将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 960 万股股权(股
金账户号为 9400103548056)中的 7,061,878 股股权作价 21,305,685.93 元交付申
请执行人平罗农商行进行以物抵债以清偿债务,抵顶本案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
利息 1,163,701.38 元(利息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案件受理费 36,904.50 元,
执行费 88,601 元,拍卖辅助服务费 16,481 元;

  (4)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并设置抵押权的黄河银行 960 万股股权(股金
账户号为 9400103548056)中的 7,061,878 股股权的所有权归以物抵债人平罗农商行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以物抵债人平罗农商行(组织机构代码:45455513-1)时起转移;

  (5)申请执行人平罗农商行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诉讼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黄河银行股权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新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 27.49 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
为 19.40 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 16.63 亿元,除子公司华辉环保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及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并且,重要子公司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试产的产量较低,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及中科新材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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