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9 证券简称:大龙地产 公告编号:2021-005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1992 年,
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经京财会许可【2013】0060 号文件批复完
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相关工作。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 2206 室。
经财政部门批准,相继在贵州、湖北、西安、广东、深圳、黑龙江、四川、湖南、山东、上海、福建、安徽、渤海、河北、山西、云南、辽宁、天津、杭州、河南、江西、苏州、宁夏、大连、吉林、重庆、内蒙、青岛、青海、江苏、雄安、海南等重要
城市设立了 30 家分所。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1995 年取得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发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拥有证券期货审计资质、金融业务审计资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等各类资质。
2.人员信息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为张恩军,现拥有员工 2,000 余名,其中:合伙人 102 名、注册会计师近 600 名,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200 人。
3.业务规模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度业务收
入为 6.74 亿元,2019 年净资产金额为 7,806.84 万元。上市公
司 2019 年报审计 34 家,收费总额 4,696.23 万元。上市公司主
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能运输、仓储和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等。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的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足额购买职业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1.2 亿元,年累计赔偿限额 4 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
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最近三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收)到行政处罚 2 次、行政监管措施 9 次,未受(收)到刑事处罚和行业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燕飞,注册会计师,2003 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亦忻,注册会计师,1999 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质量控制流程,合伙人陈荭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荭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多年,负责审计和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张燕飞(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吴亦忻(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荭(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同上一期审计费用保持一致,即年度审计收费为
50 万元,年度内控审计收费为 20 万元,差旅费由公司和本所据实报销。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认真审查了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各项情况,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情况等方面均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进行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