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2-012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
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 用公司资金。
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 其他关联方使用: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方使用: (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
方提供委托贷款;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资活动; 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
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