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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5 沪市 华创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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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5:华创阳安回购股份报告书

公告日期:2018-07-20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回购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而成。
    2、本次股份回购相关议案已于2018年6月21日经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用名“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7月10日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拟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以推进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合理价值回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用途,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
划,则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四、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908.00万元,在回购价格不超过8.57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1,739.5566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1.0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及金额为准。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7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83.89亿元,货币资金9.82亿元(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9.09亿元,假设此次最高回购资金14,908.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0.39%,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0%。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用不超过14,908.00万元实施股份回购,且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逐次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14,908.00万元,回购价格为8.57元/股,预计回购股份为1,739.5566万股,回购后公司总股本172,216.1082万股,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的条件,本次回购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预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预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等规定的要求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已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预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908.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创阳安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可查看公司于2018年7月5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三、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法律顾问,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就本次
股份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拟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股份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内容可查看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

  十四、其他说明

    (一)债权人通知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必要的债权人通知程序。公司已于2018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2),对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告通知。

    (二)回购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未来所有的股票回购将在专用账户进行。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185554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