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2-045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70人调整至 257 人
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 4,704 万份股票期权调整为 4,576 万份股票期权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召开,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科技术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2022 年 6 月 14 日至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上述公示期限内,公司未收到与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维科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维科技术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及《维科技术关于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本次调整情况
鉴于 13 名激励对象离职,均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70 人调整为 257 人,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 4,704 万
份股票期权调整为 4,576 万份股票期权。
经上述调整之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期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期权总 占授予时总股本
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陈良琴 董事、副总经理 200 3.85% 0.38%
2 陶德瑜 副总经理 200 3.85% 0.38%
公司管理技术骨干人员 4,176 80.30% 7.96%
(合计 255 人)
预留部分 624 12.00% 1.19%
合计 5,200 100% 9.91%
注: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根据《维科技术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将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份额 5,200 万份仍保持不变。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及《维科技术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 13 名激励对象离职,均已不再满足成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期权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70 人调整为 257 人,首次授予
期权数量由 4,704 万份股票期权调整为 4,576 万份股票期权。
本次调整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 13 名激励对象离职,均已不再满足成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70 人调整为 257 人,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 4,704 万份股票期权调整为 4,576 万份股票期权。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本次授予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维科技术 2022 年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7 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