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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2 沪市 维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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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2:维科技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600152:维科技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6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一是公司对销售折让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确认对 SIMPLO TECHNOLLGY CO.LTD 2019 年度的销售折让
额为 194.28 万元。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折让事项冲减了 2020 年的销售收入。该事项导致维科电池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多确认 194.28 万元和

156.88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少确认 194.28 万元和 156.88 万
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06 年)》第七条的规定。二是公司
对销售退回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及时。2019 年 12 月,维科电池 2019 年度销售的
部分商品发生退货。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退回冲减了 2020 年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而未冲回 2019 年已确认的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维科电池 2019 年净利润多确认16.41 万元,2020 年净利润少确认 16.41 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正)》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在《2019 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度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多计 173.29 万元和 152.90 万元,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少计 173.29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2.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截至 2019 年
末和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维科新能源)对北京某客户的应收账款(含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逾期金额分别为5,012.11 万元和 5,263.35 万元,且该客户的经营状况存在持续恶化的情况。公司仅对该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分别按 5.00%、4.00%的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不充分。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条的规定。

    3.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2019 年度,维科新能源对北
京某客户采用赊销模式进行销售,但其并未对该客户信用评级,也无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文件。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五条第二款和公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何承命作为公司董事长,杨东文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薛春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方案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提出整改方案。

  1、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将督促有关各方及时按照相关利润补偿协议履行相应的利润补偿义务。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与内部会计基础建设,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拟定上述多计入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的 152.90 万元由交易对方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按利润补偿协议予以追加补偿。追加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2、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的问题,公司将对应收货款逾期客户的经营情况加强跟踪了解和分析;公司财务人员也会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的深入学习。
    3.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排查每个客户的信用评级,及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切实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落实到位,对公司销售人员进行相关的内控教育和警示。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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