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的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1,778.13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对已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到期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到期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可以加快票据周转速度,提高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对已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到期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三、关于下属公司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定期存款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
公司下属公司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定期存款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下属公司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定期存款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