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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2 沪市 维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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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2:维科精华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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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7-060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科精华”)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
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23 号),详见 2017 年
7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8) 。截至本公告日,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公司已持有宁波维
科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 71.40%的股权、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100%的股权以及宁波维科能源科技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能源”)60%的股权,至此公司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持
有维科电池 100%的股权,并直接持有维科新能源 100%的股权。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及后续事项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8 月 24 日,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维科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
通合伙)将合计持有的维科电池 71.40%的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2017 年 8 月 15 日,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维科控股、杨龙勇
2
将合计持有的维科新能源 100%的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已办理完毕。
3、2017 年 8 月 8 日,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维科控股将持有的维
科能源 60%的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后续事项
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公司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公司尚需向
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出
具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维科精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了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经按照相关协议完成相应阶段的资产过户手续;相关各方
尚需继续实施本核查意见第四项所述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出具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经按照相关协
议完成相应阶段的资产过户手续;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实施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项所
述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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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1、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维科精
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情
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维
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
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