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0-023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 年5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 名,实到7 名,董事
杨健先生和独立董事杨纪朝先生因公出差未参加本次会议,董事杨健先生委托副
董事长董捷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拍卖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
建筑物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维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钟印染”)位于宁波
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清水浦村,该地块及部分地上建筑物为公司所有,自2001 年
来公司一直将其租赁给维钟印染生产经营所用。
为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收益率水平,公司将拍卖上述地块及部分
地上建筑物,主要包括1 项土地使用权及13 项房屋建筑物,具体明细如下:
(1)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编号为镇国用(2003)字第0001059 号,土地
位置为镇海蛟川街道清水浦村,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取得日期为1999 年10
月,准用年限50 年,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面积为67,608.44 平方米,账面净值
为8,143,196.48 元。
(2)房屋建筑物:权证编号为房权证镇城字第2003000347 号、房权证镇城
字第2003000348 号、房权证镇城字第2003000349 号、房权证镇城字第
2007000733 号,合计建筑面积为20,972.89 平方米,账面净值为9,534,798.20 元。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公司委托,以2010 年3 月31 日为基准日
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国友大正评报字(2010)第
106 号资产评估报告:至评估基准日,公司上述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5936.32 万元。
同时,维钟印染于生产经营期间,在公司清水浦村地块上自造部分无证房屋
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其所有权为维钟印染拥有,因与公司上述拍卖地块2
为不可分割部分,将其与公司清水浦村地块一并进行处置,其评估价格为人民币
683 万元。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授权公司经营层签署本次拍卖的相关文本及
办理本次拍卖的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拍卖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履行相
关程序。
(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5 月28 日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
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国友大正评报字(2010)第106 号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四日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10-8586 8816 传真:010-8586 8385 邮编:100025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 号住邦2000 商务中心1 号楼A 区707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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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4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6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6
二、 评估目的...................................................... 8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8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9
五、 评估基准日................................................... 10
六、 评估依据..................................................... 10
七、 评估方法..................................................... 12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7
九、 评估假设..................................................... 18
十、 评估结论..................................................... 19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19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1
十三、 评估报告日................................................... 22
附件................................................................... 23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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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是在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了认真的
核实、评定估算等必要评估程序的基础上作出的,针对本评估报告,特作
如下声明:
一、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
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执业过程中收集
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二、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
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
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现存或预期的利益
关系,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无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
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人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
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
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
查验,并对已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
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
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 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
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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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 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
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
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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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
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国友大正评报字(2010)第106 号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对因房地产转让事宜涉及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评估。
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部分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评估范围为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
报的1 项土地使用权及13 项房屋建筑物;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为2010 年3 月31 日。
评估师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等为前
提,对评估对象采用成本加和法进行了评估。
至评估基准日,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土地使用权及
地上建筑物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5,936.32 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1 非流动资产 1,767.80 5,936.32 4,168.52 235.80
2 固定资产 953.48 1,301.76 348.28 36.53
3 无形资产 814.32 4,634.56 3,820.24 469.13
4 资产总计 1,767.80 5,936.32 4,168.52 235.80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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