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2-62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正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以公
告形式发出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2
点,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北辰时代大厦 1406 室)召开。
(二)会议出席基本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 507 人(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网
络投票出席),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7,398,075 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 万股)
的 13.70%。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50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7,398,075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3.70
1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770,177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8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50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17,627,898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8.81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洪金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长洪金益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郑本席女士、独立董事杜希庆
先生,监事张红明先生参加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李森柏先生,董事会秘书李智
昊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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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股数
号 例(%) 股数 例(%) 股数 例(%) 通过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7182975 99.21 39000 0.14 176100 0.65 是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26826569 97.91 39000 0.14 532506 1.95 是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6826569 97.91 39000 0.14 532506 1.95 是
2.03 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方式 26826569 97.91 39000 0.14 532506 1.95 是
2.0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6826569 97.91 39000 0.14 532506 1.95 是
2.05 发行数量 26826569 97.91 39000 0.14 532506 1.95 是
2.06 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26826569 97.91 39000 0.14 532506 1.95 是
2.07 上市地点 26826569 97.91 39000 0.14 532506 1.95 是
2.08 募集资金用途 26826569 97.91 39000 0.14 532506 1.95 是
2.0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26826569 97.91 39000 0.14 532506 1.95 是
2.10 过渡期损益归属 26826569 97.91 39000 0.14 532506 1.95 是
2.1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26826569 97.91 39000 0.14 532506 1.95 是
3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26667569 97.33 39000 0.14 691506 2.53 是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的议案 26657169 97.30 39000 0.14 701906 2.56 是
5 关于公司与郭文军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 26657169 97.30 39000 0.14 701906 2.56 是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
6 26657169 97.30 39000 0.14 701906 2.56 是
议》的议案
7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6657169 97.30 39000 0.14 701906 2.56 是
8 关于公司与郭文军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26657169 97.30 39000 0.14 701906 2.56 是
9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26638069 97.23 26100 0.10 733906 2.67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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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均为特别表决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史振凯律师、刘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2)第 172 号),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现场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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