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7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得知公司股东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楚”)将其质押给公司持股比例为 90%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艾美达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达易”)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在多次尝试与深圳易楚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无果后,公司于近期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期取得法院立案受理通知。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
原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
法定代表人:卡斯木江·吾斯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以被告持有的*ST 新亿 10,750 万股股票价值为限(股票价值暂算为
人民币 165,550,000 元,按照 2021 年 6 月 30 日*ST 新亿股票收盘价格 1.54 元/
股确定,被告最后持有日收盘价格高于前述的,应按照被告最后持有日收盘价格确定股票价值),对未能帮助原告追回 3.3 亿元其他应收款进行差额弥补。
2、判令拍卖被告所持有的*ST 新亿 10,750 万股股票,以履行上述差额弥补
义务。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7 年上旬,原告分别与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盛亚科技公司、天津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计四家发生采购合同关系,签订《购销合同书》并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向四家分别预付货款共计金额人民币 3.3 亿元。
由于《购销合同书》签订至今,上述四家未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也
未返还应付货款,被告为担保上述 3.3 亿元的回收,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向原
告出具《关于持有*ST 新亿股份锁定期的声明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其中第四条为,“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即本案原告)的 10,750 万股份作为补偿上市公司履约能力的保证,明确并承诺自复牌后一年内帮助上市公司收回其他应收账款 3.3 亿元,如上市公司复牌后一年内未追回 3.3 亿其他应收款项,则以拍卖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差额弥补”;第五条为,“本承诺自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生效”。
2020 年 6 月 30 日,原告正式复牌,被告在《承诺函》中所做相关承诺正式
生效。
而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时,原告股票复牌已届满一年,但被告未能帮助原告收回《承诺函》所涉及的的 3.3 亿元其他应收账款,故应按照《承诺函》履行差额弥补承诺。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公司 3.3 亿元其他应收账款,如相关款项无法收回,可能会对公司利润造成较大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于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