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2-02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4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 事 人 : 新 疆 亿 路 万 源 实 业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简 称 *ST 新
亿), 住所 : 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赣商大厦。
当事人:黄伟,男,1973年7月出生,时为新疆亿路万源 实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实际控制人,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269号1号楼1单元701号。
李勇,男,1976年9月出生,时为*ST新亿监事、*ST新亿子公司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汇金) 法定代表人,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北一巷38号。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黄伟、李勇的要求,2021年12月2日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黄伟、李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ST新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虚假记载
经 查 明 ,*ST新 亿 虚 增 2018年 营 业 收 入 1,338.54万 元 、 利 润 总 额
129.11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00%、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24%;虚
增 2019年 度 营 业 收 入 572.36万 元 、 营 业 外 收 入 7,590万 元 、 利 润 总 额
7,924.82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55.13%、253.78%。追溯调整后,*ST新亿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2019年由盈转亏,*ST新亿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 一 ) 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
2019年12月16日,*ST新亿子公司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云科技)受*ST新亿委托,与深圳德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福保理)签订《保理合同》,合同约定将 *ST新亿享有的2.38亿元债权作价2.66亿元转让给德福保理, 德福保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 阳 云科 技 指 定 的 账 户 支 付7,600万元 ,其余款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
年内付清。根据合同约定,*ST新亿子公司深圳市艾美达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达易)为受托收款人。12 月 17 日 ,德福保理向深圳市百盛易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易威)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其向阳云科技指定的收款人艾美达易支付7,600万元。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24日期间,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科汉麻)利用400万元及后续经过20余次周转循环后的款项,通过27笔转账交易支付给百盛易威合计7,590.30万元;百盛易威在收到上述27笔款项后,随即通过28笔转账交易支付给*ST新亿子公司艾美达易合计7,590.10万元;艾美达易在收到上述28笔款项后,随即通过28笔转账交易支付给其子公司新疆恒泊今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泊今盛)合计7,590万元;恒泊今盛在收到上述28笔款项后,随即通过29笔转账交易支付给黑科汉麻。*ST新亿根据艾美达易收到的保理资金,确认了营业外收入7,590万元。
经 查 明,2019年 12月 上旬 ,黑科汉 麻法定 代表人刘某 龄代表 阳云科
技与德福保理方尤某才接洽,介绍了*ST新亿委托阳云科技代为处理相关债务催收事宜的情况,并出具了相关委托书、法院判决书等资料,希望
能与德福保理合作。经商议,阳云科技与德福保理签署了保理合同。德福保理与阳云科技签署上述保理合同并非真实受让合同中的标的债权,德福保理不承担实际付款义务也不负责债务催收 ,首期保理资金由*ST新亿安排,并在收到后立即转出,该笔保理资金起源于黑科汉麻400万元款项,经过百盛易威、艾美达易、恒泊今盛周转后,又流回黑科汉麻,*ST新亿实际并未收到任何保理资金,该保理业务为虚假交易。*ST新亿上述虚构保理业务的行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7,590万元,虚增营业外利润7,590万元。
(二) 虚增贸易收入
2018年5月 7日 ,亿源汇金与鄯善阿信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阿信
商贸)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 约定亿源汇金向阿信商贸销售铁精矿。
同 日 ,亿 源 汇 金 与 吐 鲁 番 思 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思 北 投 资 )签 订
《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约定亿源汇金向思北投资采购铁精矿。2018年年度报告中,亿源汇金根据与阿信商贸签订的销售合同 ,确认营业收入1,338.54万元 ,根据与思北投资签订的采购合同 ,确认营业成本 1,209.43万元。2019年年度报告中,亿源汇金根据与阿信商贸签订的销售合同,确认营业收入212.66万元,根据与思北投资签订的采购合同, 确认营业成本214.45万元,在销售费用中确认了运费23.09万元。
经查明 ,*ST新亿实际控制人黄伟的 好友贺某,是阿信商贸的实际
控制人及思北投资的股东。亿源汇金在与阿信商贸、思北投资的贸易业务过程中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 ,不承担风险和享有收益 ,相关资金在阿信商贸、亿源汇金、思北投资之间循环形成闭环,并未使经济利益流入亿源汇金,亿源汇金与阿信商贸的销售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 ,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ST新亿上述行为,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338.54万元、营业成本1,209.43万元,虚增利润129.11万元;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2.66万元、营业成本214.45万元、销售费用23.09万元,虚减利润24.88万元。
( 三 ) 虚增物业费收入
2019年11月18日,*ST新亿子公司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韩真源)与*ST新亿孙公司喀什鼎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鼎盛源)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将喀什开源市场委托鼎盛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由鼎盛源负责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费等费用 ,委托管理期限为10年,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9年11月7日。12月31日鼎盛源和与喀什宏腾达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达)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2019年度开源市场物业由宏腾达代鼎盛源经营管理, 相关物业费由宏腾达代为收取 ,收入归鼎盛源所有,物业收入发票由宏腾达直接向商户开具,代管理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鼎
盛 源 根 据 上 述 合 同 、 协 议 及 宏 腾 达 向 商 户 开 具 的 发 票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229.70万元,未确认对应的营业成本。
经查明,鼎盛源于2019年8月30日设立,设立前无确认收入的主体资格;2019年11月18日,鼎盛源才具有开源市场的物业管理权,此前,无权委托宏腾达代管开源市场。2019年开源市场实际由宏腾达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相应的收入和成本都由宏腾达确认。截至2019年审计报告出具日,宏腾达未将2019年度开源市场的物业费划转至鼎盛源。鼎盛源既未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未确认物业服务成本,也未实际获得相关现金流入,其确认营业收入229.70万元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 S T 新亿
上 述 行 为 ,导 致 2019年 年 度 报 告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229.70万 元 , 虚 增 利 润
229.70万元。
( 四) 虚增租金抵账收入
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置业)与韩真源、*ST新亿三方签署了《租金抵账协议》,协议约定*ST新亿子公司韩真源将位于喀什开源市场内的7,583.2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宏晟置业,以抵偿*ST新亿欠宏晟置业的款项。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租金金额为1,364,974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抵偿 *ST新亿欠宏晟置业的款项,三方欠款互抵后变更为 *ST新亿欠韩真源1,364,974元,2019年12月31日,韩真源向宏晟置业开具房屋租赁发票。
经查明,《租金抵账协议》为2020年审计期间倒签,协议与 其他出
租合同存在明显区别 ,只约定了租赁房产的面积 ,未约定租赁的房产楼层、商铺号等具体信息。宏晟置业既未实际租赁开源市场房产,也未对相关房产进行管理转租或收到转租租金,相关债务并未抵销。协议并未
*ST新亿上述行为,导致 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30万元,虚增利润130万元。
二、重大遗漏
经查明,2020年5月24日,韩真源与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以下简称《调整 开发协议》),约定对喀什开源市场进行规划调整并重新开发。协议涉及的喀什开源市场
资 产 总 额 为 80,358.00 万 元 ,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72.36%。根据《调整开发协议》,如果韩真源2020年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如韩真源原产权证书办理了抵押手续,应该在2020年7月20日内办理解抵押手续。*ST新亿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2020年 8月 28日 ,*ST新 亿 在 2019年 年 度 报 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中对《调整开发协议》和开源市场拆迁事项进行了部分披露,披露内容为"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解放北路358号、吐曼河南侧(喀
什 开 源 市 场)净 用 地 面 积 186941.42平 方 米 (约280.41亩 )规 划 调 整 ,重 新
开发""韩真源公司于2020年6月开始拆迁,终止房屋出租、场地使用权出租业务 ,拆迁重建阶段开源市场 ,预期开发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负数。 拟取得投资方相关安排尚未形成明确协议,导致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ST新亿未将协议中关于"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等风险事项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11月10日,*ST新亿发布《关于重要子公司用地规划调整开发的进展公告》,披露了《调整开发协议》全部内容,同时披露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韩真源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业条开展 ,但受新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项目开展受到了较大影响、推进工作有所延迟,截至目前该项目的第一阶段拆迁工作已完成 70%""韩真源正积极与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协商:在喀什疫情解完全封后 ,用地规划调整开发的持续推进工作计划。本次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等项目进展情况及本次土地规划调整开发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登 记资料、
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新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