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6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 号),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雷刚、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刘名旭、郑明、宋小刚、李季鹏:
当事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亿或上市公司,原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四维),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雷刚: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重庆四维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黄伟:男,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董事长,住 址:新
疆乌鲁木齐市。
庞建东:男,1972 年 2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董事、总经理,住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刘鹏:男,1972 年 8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董事,住址:新疆乌
鲁木齐市。
李勇:男,1976 年 9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监事,住址:新疆乌
鲁木齐市。
陶维平:男,1968 年 11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职工监事,住址:
四川省内江市。
程兴平:女,1980 年 11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职工监事,住址:
贵州省贵阳市。
刘名旭:男,1974 年 12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独立董事,住址:
四川省成都市。
郑明:男,1975 年 12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独立董事, 住址:
四川省成都市。
宋小刚:男,1959 年 11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董事, 住址:新
疆乌鲁木齐市。
李季鹏:男,1969 年 10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独立董事,住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 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ST 新亿、雷刚、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刘名旭和李季鹏要求,我局于 2021 年 3月30日和3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程兴平、宋小刚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陶维平、郑明未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本案现已调査、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重大债务未披露事项
2015 年 12 月 7 日*ST 新亿因破产重整事项停牌。2015 年 12 月
11 日,*ST 新亿公告了《重整计划》(草案),公告中确认的负债总额为 23.07 亿元,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负债金额与公司在 2014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负债金额存在重大差异,其中包含对许长奎、陈晓东、宗雷鸣、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力源祥)、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创捷)5 笔法院裁定债务,合计
金额 8 亿元。上述 5 笔债务按照 2005 年《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应在临时报
告及 2010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未披露存在重大遗
漏。
雷刚 2003 年 5 月担任重庆四维董事,2007 年 2 月担任重庆四维
董事长,直至 2010 年 12 月离职,涉案 5 笔大额未披露债务中 4 笔发
生于雷刚任职的 2010 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分别为:2010 年 6 月 25
日,陈晓东与重庆四维签订借款协议,并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向重庆
四维转入 1 亿元;2010 年 6 月 28 日,宗雷鸣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成城)签订借款合同提供借款 1 亿元,重庆
四维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0 年 7 月 2 日,天津力源祥与重
庆四维等五个主体签订了联合借款合同提供借款 7000 万元;2010 年
10 月 12 日,天津创捷与重庆四维等五个主体签订了联合借款合同提供借款 4580 万元。雷刚时任重庆四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重庆四维主要负责人。雷刚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债务进行信息披露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关联交易未披露事项
(一)*ST 新亿与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万水源)、和田县万水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万水源)、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丰万水源)、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迪,现已更名为上海迪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快成达)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ST 新亿、新疆万水源、和田万水源、民丰万水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黄伟,根据 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四)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3 条的规定,新疆万水源、和田万水源、民丰万水源是*ST 新亿的关联法人。
上海源迪是*ST 新亿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占*ST 新亿总股本
的 9.6%。根据 2013 年《公司法》第 216 条(四)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3 条的规定,上海源迪是*ST 新亿的关联法人。
2016 年,深圳快成达与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发生多笔资金
往来,并由*ST 新亿监事李勇代理深圳快成达向新疆天山农商行申请贷款,崔强为深圳快成达时任法定代表人,且为*ST 新亿控股股东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汇金)的间接股东。综合上述事实,根据 2013 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3 条、第 10.1.5条的规定,深圳快成达是*ST 新亿的关联法人,崔强是*ST 新亿的关联自然人。
(二)*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 月 25 日,*ST 新亿与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聚赫)签订电解铜釆购合同,并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
月 1 日支付预付款 5950 万元。2016 年 2 月 2 日,上海聚赫通过多个
主体将 5949 万元最终转至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合计占用*ST 新亿资金 5949 万元。
2016 年 1 月 12 日,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北
商贸)以其与上海源迪签署的借款合同为由,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对上海源迪开具 2 亿元 3 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经票据公司贴现后,其中 1.47 亿元由上海源迪用于支付*ST 新亿重整投资款,经办
人刘鹏。2016 年 4 月 11 日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转银行贷款。2016
年 4 月 1 日至 8 日, *ST 新亿与震北商贸签订 3 份电解铜采购合同,
并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支付预付款 1.38 亿元,用于支付震北商贸向
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的贷款 2 亿元。*ST 新亿通过预付款形式支付给震北商贸的 1.38 亿元货款,实质是为上海源迪归还其重整投资借款,构成上海源迪占用*ST 新亿资金 1.38 亿元。
2016 年 1 月 11 日,深圳市华嘉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华嘉通)向万源汇金转账 3 亿元,万源汇金以此支付对*ST 新亿的重
整投资款。2017 年 2 月至 3 月,*ST 新亿分别与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启运)、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紫峰)、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乾坤)签订采购合同,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预付款 3 亿元,经多家公司贴现后,最终 2.965 亿元转至深圳华嘉通。上述交易*ST 新亿通过支付采购预付款的形式转至深圳华嘉通,实质是为万源汇金归还其重整投资借款,构成万源汇金占用*ST 新亿资金 2.965 亿元。
2017 年 5 月 16 日,*ST 新亿全资子公司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汇金)与乌鲁木齐鹏程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旭工贸)签订铝合金门窗采购合同,2017 年 5 月 24
日,亿源汇金向鹏程旭工贸支付预付款 2.8 亿元。2017 年 5 月 24 至
25 日,鹏程旭工贸向深圳快成达划转资金 2.8 亿元。深圳快成达占用*ST 新亿资金 2.8 亿元。
2017 年 5 月 16 日,*ST 新亿与新疆中酒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酒时代)签订红酒采购合同,2017 年 6 月 19 日签订借款合
同。2017 年 5 月 24 日至 7 月 20 日,*ST 新亿通过预付款和借款的
形式向中酒时代转账 8043 万元。中酒时代将部分款项转至中酒时代
实际控制人陶旭,后转至李旭珍(黄伟配偶)1050.94 万元、李勇 1001万元、崔强 1050.94 万元、新疆万水源 1480 万元。李旭珍、李勇、崔强、新疆万水源合计占用*ST 新亿资金 4582.88 万元。
2.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6 年 5 月 15 日,深圳快成达与深圳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
订电子芯片购销合同。同月,深圳快成达以上述购销合同为由向新疆天山农商行申请 3.132 亿元为期一年的银行贷款。*ST 新亿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在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情况下,向新疆天山农商行提交了一份盖有*ST 新亿公章及黄伟、庞
建东签字的《董事会决议》(2016 年 5 月 19 日),并出具了一份盖
有*ST 新亿公章及黄伟、庞建东、李旭珍、崔强签字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以*ST 新亿在新疆天山农商行的两笔定期存单(金额 3.48亿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上 述 涉 及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的 关 联 交 易 及 担 保 金 额 共
113,301.88 万元。其中:*ST 新亿 2016 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担保金额合计 51,069.00 万元,占*ST 新亿 2015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
60,480.11 万元的 84.44%; *ST 新亿 2017 年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62,232.88 万元,占*ST 新亿 2016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 61,550.46 万元
的 101.11%。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均属于应披露的交易和担保,*ST新亿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4条、第 10.2.6 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亦未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款、第六十六条第(六)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十 二)款的规定。
(三)*ST 新亿 2016 年半年报和年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