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145 沪市 退市新亿


首页 公告 600145: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600145: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9

600145: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6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 号),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雷刚、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刘名旭、郑明、宋小刚、李季鹏:

  当事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亿或上市公司,原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四维),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雷刚: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重庆四维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黄伟:男,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董事长,住 址:新
疆乌鲁木齐市。

  庞建东:男,1972 年 2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董事、总经理,住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刘鹏:男,1972 年 8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董事,住址:新疆乌
鲁木齐市。


  李勇:男,1976 年 9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监事,住址:新疆乌
鲁木齐市。

  陶维平:男,1968 年 11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职工监事,住址:
四川省内江市。

  程兴平:女,1980 年 11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职工监事,住址:
贵州省贵阳市。

  刘名旭:男,1974 年 12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独立董事,住址:
四川省成都市。

  郑明:男,1975 年 12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独立董事, 住址:
四川省成都市。

  宋小刚:男,1959 年 11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董事, 住址:新
疆乌鲁木齐市。

  李季鹏:男,1969 年 10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独立董事,住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 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ST 新亿、雷刚、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刘名旭和李季鹏要求,我局于 2021 年 3月30日和3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程兴平、宋小刚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陶维平、郑明未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本案现已调査、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重大债务未披露事项

  2015 年 12 月 7 日*ST 新亿因破产重整事项停牌。2015 年 12 月
11 日,*ST 新亿公告了《重整计划》(草案),公告中确认的负债总额为 23.07 亿元,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负债金额与公司在 2014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负债金额存在重大差异,其中包含对许长奎、陈晓东、宗雷鸣、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力源祥)、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创捷)5 笔法院裁定债务,合计
金额 8 亿元。上述 5 笔债务按照 2005 年《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应在临时报
告及 2010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未披露存在重大遗
漏。

  雷刚 2003 年 5 月担任重庆四维董事,2007 年 2 月担任重庆四维
董事长,直至 2010 年 12 月离职,涉案 5 笔大额未披露债务中 4 笔发
生于雷刚任职的 2010 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分别为:2010 年 6 月 25
日,陈晓东与重庆四维签订借款协议,并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向重庆
四维转入 1 亿元;2010 年 6 月 28 日,宗雷鸣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成城)签订借款合同提供借款 1 亿元,重庆
四维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0 年 7 月 2 日,天津力源祥与重
庆四维等五个主体签订了联合借款合同提供借款 7000 万元;2010 年
10 月 12 日,天津创捷与重庆四维等五个主体签订了联合借款合同提供借款 4580 万元。雷刚时任重庆四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重庆四维主要负责人。雷刚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债务进行信息披露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关联交易未披露事项

  (一)*ST 新亿与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万水源)、和田县万水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万水源)、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丰万水源)、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迪,现已更名为上海迪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快成达)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ST 新亿、新疆万水源、和田万水源、民丰万水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黄伟,根据 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四)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3 条的规定,新疆万水源、和田万水源、民丰万水源是*ST 新亿的关联法人。

  上海源迪是*ST 新亿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占*ST 新亿总股本
的 9.6%。根据 2013 年《公司法》第 216 条(四)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3 条的规定,上海源迪是*ST 新亿的关联法人。

  2016 年,深圳快成达与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发生多笔资金
往来,并由*ST 新亿监事李勇代理深圳快成达向新疆天山农商行申请贷款,崔强为深圳快成达时任法定代表人,且为*ST 新亿控股股东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汇金)的间接股东。综合上述事实,根据 2013 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3 条、第 10.1.5条的规定,深圳快成达是*ST 新亿的关联法人,崔强是*ST 新亿的关联自然人。

  (二)*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 月 25 日,*ST 新亿与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聚赫)签订电解铜釆购合同,并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
月 1 日支付预付款 5950 万元。2016 年 2 月 2 日,上海聚赫通过多个
主体将 5949 万元最终转至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合计占用*ST 新亿资金 5949 万元。

  2016 年 1 月 12 日,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北
商贸)以其与上海源迪签署的借款合同为由,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对上海源迪开具 2 亿元 3 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经票据公司贴现后,其中 1.47 亿元由上海源迪用于支付*ST 新亿重整投资款,经办
人刘鹏。2016 年 4 月 11 日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转银行贷款。2016
年 4 月 1 日至 8 日, *ST 新亿与震北商贸签订 3 份电解铜采购合同,
并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支付预付款 1.38 亿元,用于支付震北商贸向
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的贷款 2 亿元。*ST 新亿通过预付款形式支付给震北商贸的 1.38 亿元货款,实质是为上海源迪归还其重整投资借款,构成上海源迪占用*ST 新亿资金 1.38 亿元。

  2016 年 1 月 11 日,深圳市华嘉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华嘉通)向万源汇金转账 3 亿元,万源汇金以此支付对*ST 新亿的重
整投资款。2017 年 2 月至 3 月,*ST 新亿分别与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启运)、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紫峰)、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乾坤)签订采购合同,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预付款 3 亿元,经多家公司贴现后,最终 2.965 亿元转至深圳华嘉通。上述交易*ST 新亿通过支付采购预付款的形式转至深圳华嘉通,实质是为万源汇金归还其重整投资借款,构成万源汇金占用*ST 新亿资金 2.965 亿元。

  2017 年 5 月 16 日,*ST 新亿全资子公司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汇金)与乌鲁木齐鹏程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旭工贸)签订铝合金门窗采购合同,2017 年 5 月 24
日,亿源汇金向鹏程旭工贸支付预付款 2.8 亿元。2017 年 5 月 24 至
25 日,鹏程旭工贸向深圳快成达划转资金 2.8 亿元。深圳快成达占用*ST 新亿资金 2.8 亿元。

  2017 年 5 月 16 日,*ST 新亿与新疆中酒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酒时代)签订红酒采购合同,2017 年 6 月 19 日签订借款合
同。2017 年 5 月 24 日至 7 月 20 日,*ST 新亿通过预付款和借款的
形式向中酒时代转账 8043 万元。中酒时代将部分款项转至中酒时代
实际控制人陶旭,后转至李旭珍(黄伟配偶)1050.94 万元、李勇 1001万元、崔强 1050.94 万元、新疆万水源 1480 万元。李旭珍、李勇、崔强、新疆万水源合计占用*ST 新亿资金 4582.88 万元。

  2.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6 年 5 月 15 日,深圳快成达与深圳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
订电子芯片购销合同。同月,深圳快成达以上述购销合同为由向新疆天山农商行申请 3.132 亿元为期一年的银行贷款。*ST 新亿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在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情况下,向新疆天山农商行提交了一份盖有*ST 新亿公章及黄伟、庞
建东签字的《董事会决议》(2016 年 5 月 19 日),并出具了一份盖
有*ST 新亿公章及黄伟、庞建东、李旭珍、崔强签字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以*ST 新亿在新疆天山农商行的两笔定期存单(金额 3.48亿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上 述 涉 及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的 关 联 交 易 及 担 保 金 额 共
113,301.88 万元。其中:*ST 新亿 2016 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担保金额合计 51,069.00 万元,占*ST 新亿 2015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
60,480.11 万元的 84.44%; *ST 新亿 2017 年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62,232.88 万元,占*ST 新亿 2016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 61,550.46 万元
的 101.11%。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均属于应披露的交易和担保,*ST新亿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4条、第 10.2.6 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亦未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款、第六十六条第(六)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十 二)款的规定。

  (三)*ST 新亿 2016 年半年报和年报、2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