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ST 西源 公告编号:临 2022-065 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决(裁决)
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145,387.03 万元,其中 2021 年新增涉案
金额 727.54 万元,2022 年新增涉案金额 36,862.685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案件所涉事项发生在以前年度,公司在所涉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计提,此部分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对部分案件计提 14,662.58 万元,共计减少公司本报告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 14,662.58 万元。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年度内及截至 2021 年度报告批准报告日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合计 144,886.20万元(未考虑公司可能承担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已结案支付的除外)。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
一、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损失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4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开投集团”)签订《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客车”)59%的股权;并同时收购了拟作为恒通客车新能源汽车销售配套融资租赁服务提供方的交通租赁 57.55%的股权(其中,受让开投集团持有的交通租赁比例为 47.85%),以及为恒通客车
提供动力系统研发制造配套服务的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电动”)66%股权。
因恒通客车在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中,存在电池容量不符
的情形,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被财政部、2017 年 1 月被工信部行政处罚。公司
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违法事项发生于恒通客车股权转让交易全部完成前,违背了开投集团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的标的资产无重大瑕疵、无重大违规行为的承诺,因此本次行政处罚实际上是由其不当行为所导致。同时,本次行政处罚不仅对恒通客车自身经营和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给作为恒通客车股权受让方的本公司带来了后续一系列严重的影响和损失。
2022 年 4 月,公司以损失赔偿纠纷事由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
被申请人开投集团向申请人西部资源返还股权转让价款 7,334.82 万元;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根据持股比例承担的恒通客车的罚金及失去的财政补助,共计
22,819.10 万元;被申请人赔偿其依据(2020)年渝仲字第 62 号裁决书已强制执行的金额,共计 5,985.9656 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722.80 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2-054 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临 2022-068 号《关
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本案为 2022 年新增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正式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尚未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鉴于公司未能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后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四川分公司”)偿还逾期债务,长城四川分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报告期内,长城四川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将其对公司的上述债权(截止
2020 年 5 月 20 日,本金 1.92 亿元,逾期罚息和违约金 9,178.99 万元,实际应
以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为准)以及其他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厚资管”)。2021 年 7 月,经国厚资管申请,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该笔债权的质押物,即公司持有的交通租赁57.5%的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开投集团成功获拍,并完成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国厚资管已收到法院拨付的债权本息共计 342,029,886.30 元,该笔债务清偿完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01 号、临 2019-012 号、临 2019-023 号及临
2020-005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临 2020-006 号《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临 2020-022 号《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 2020-041 号《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以及临 2020-042
号、临 2020-045 号、临 2020-046 号、临 2020-047 号、临 2020-048 号、临 2020-049
号、临 2020-051 号、临 2020-052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临2021-004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债权人变更的公告》、临 2021-044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 2021-046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2021-047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控股子公司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的公告》、临 2021-048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控股子公司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 2021-055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划转的公告》以及临 2021-058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支付全部本息,该案结案。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自逾期以来,公司已累计计提违约金及罚息共计 15,002.99 万元,其中,
报告期内,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计提违约金及罚息 2,944.00 万元;此外,因交通租赁 57.5%股权最终的成交价格低于账面价值,导致形成投资损失48,682.75万元,因此,本案相应减少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1,626.75万元。
三、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4 年,公司在收购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租赁”)57.55%的股权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人民币 3.5 亿元的可分配净利润。如未完成,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原股东(指届时依旧持有交通租赁股权的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取得与前述净利润对应的资金回报,上述承诺期已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2020 年 12 月,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开投集团利润补足款、逾期
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等共计 74,124.47 万元(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裁决生效后,开投集团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获得上述债权的部分款项,
以及公司持有的交通租赁 0.9%股权抵偿其部分债权;并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
以多次延牌及调整转让底价的方式在“重庆产权交易网”(www.cquae.com)公
开挂牌对外转让剩余债权(除债权本金外,累计欠息自 2020 年 7 月 1 日暂计算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0-004 号《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0-007 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0-009 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临 2020-054 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 2021-058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 2021-068 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 2021-069 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暨债权人拟转让公司债权的公告》、临 2022-005 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 0.9%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 2022-008 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 0.9%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的公告》、临 2022-014 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 0.9%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 2022-036 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 0.9%股权被司法划转的公告》、临 2022-039 号《关于涉及仲裁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以及临 2022-011 号、临 2022-013
号、临 2022-020 号、临 2022-024 号、临 2022-032 号、临 2022-037 号、临
2022-040 号、临 2022-041 号、临 2022-043 号、临 2022-055 号《关于涉及仲裁
(二)进展情况
目前上述债权挂牌事项尚在信息发布期间,所涉款项尚未实际支付。无论最终转让是否完成,公司将继续与债权人积极协商,力争妥善解决上述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重庆一中院下发《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计提业绩承诺补偿款 85,841.12 万元,其中,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计提逾期付款违约金 11,716.65 万元,相应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 11,716.65 万元。
此外,公司原剩余持有的交通租赁 0.9%股权,亦因本次债权涉及的仲裁事项,已被司法划转,将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4.78 万元,并将在 2022 年度产生投资损失 337.31 万元。
四、公司与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1 年,公司在收购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茂”)持有的南京银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茂矿业”)80%股权过程中,江苏银茂向我公司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茂矿业若仍未能取得狮子冲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047.50 平方米办公用房以及 46,846.14 平方米的生产经营及附属设施用房的房产证,由此导致银茂矿业及其股东产生的损失,均由江苏银茂全额承担,我公司因此扣留了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保证金。截至目前,仍有 9 项房屋(主要为非生产经营性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公司亦仍扣留保证金 550 万元。
2019 年,江苏银茂曾向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股权转让协议
进行清理和清算,请求公司偿付迟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431.0772 万元及利息。后该法院于 2020 年 6 月准许江苏银茂撤回起诉,该案结案。
2020 年 9 月,江苏银茂再次因该事件向上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前保全
冻结了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于 2021 年 1 月取得该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江苏银茂股权转让款余款 550 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庭审中,鉴于正与江苏银茂进行庭外和解,公司于 2021 年 7 月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