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ST 西源 公告编号:临 2022-045 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发展需要以及未来战略规划,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对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以及其他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拟结合自身发展需要以及未来战略规划,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
调整前:铜矿石、铜、金属材料(不含金银)销售,金属制品、机械、电子产品,矿山采掘机构及配件的制造、销售,资产管理,管理咨询服务,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项目的投资。
调整后:一般项目:铜矿石、铜、金属材料(不含金银)销售,金属制品、机械、电子产品,矿山采掘机械及配件的制造、销售,资产管理,管理咨询服务,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项目的投资,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选矿,煤炭洗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产资源(非煤矿山),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上述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和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原第八条为: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为: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第十三条为:
铜矿石、铜、金属材料(不含金银)销售,金属制品、机械、电子产品,矿山采掘机构及配件的制造、销售,资产管理,管理咨询服务,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项目的投资。
修订为:
一般项目:铜矿石、铜、金属材料(不含金银)销售,金属制品、机械、电子产品,矿山采掘机械及配件的制造、销售,资产管理,管理咨询服务,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项目的投资,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选矿,煤炭洗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产资源(非煤矿山),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原第二十九条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修订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票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票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原第四十一条第(九)款为: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订为: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重整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原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为: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修订为: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重整和清算;
原第九十七条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不担任本公司董事。
……
修订为:
董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零八条第(七)款为: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修订为: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重整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原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款分别为: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分别修订为: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以上调整的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负责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