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8 证券简称:中青旅 公告编号:临 2024-013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司治理程序,根据 2023 年度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说明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说明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说明
第十六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如下:
第十六条 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如下:入 省际旅游客运;保险兼业代理;除新闻、出版、教
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省际 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互联网信息
旅游客运;保险兼业代理;除新闻、出版、教育、 服务;汽车出租;零售图书;图书、期刊、电子出
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版物批发、零售、网上销售;从事旅游、高科技、
汽车出租;零售图书;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 风险投资、证券行业的投资;旅游景点、项目、基
发、零售、网上销售;从事旅游、高科技、风险投 础设施的建设及配套开发;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
资、证券行业的投资;旅游景点、项目、基础设施 务;汽车租赁;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开发、销售;
1 的建设及配套开发;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汽车 技术开发和软件开发;旅游商品的零售和系统内的 按照公司目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调整,未实质变更
租赁;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开发、销售;技术开发 批发;与以上业务相关的信息服务;物业管理;宾 公司经营范围。
和软件开发;旅游商品的零售和系统内的批发;与 馆投资管理;承办国内会议及商品展览;销售工艺
以上业务相关的信息服务;物业管理;宾馆投资管 美术品、百货、针纺织品;票务代理;设计、制作、
理;承办国内会议及商品展览;销售工艺美术品、 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办公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
百货、针纺织品;票务代理;设计、制作、代理、 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发布广告;出租办公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会议及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展览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票务
代理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旅客票务代理;电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说明
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信设备销售;旅
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
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旅游业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
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新增。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
第三十八条 十三条:
2 无。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 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重大问题的前置研究程序。 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
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
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说明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第四十六条 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目前监管规则未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定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报告和公告义务,因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 5% 此删除本条相关内容。
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 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
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 5% 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3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