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1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公告编号:2022-061 号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租金、违约金及房屋使用费(截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共计 1,846.1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如果各方当事人在 15 日内不上诉,本判决将生效;如果任意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需要根据二审法院判决才能确定公司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飞
华”)及其分支机构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收到上
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沪 0115 民初 104646 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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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联发”)诉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泛观”)及中电飞华合同纠纷一案已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外联发因合同纠纷对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上海泛观及中电飞华
提起诉讼,中电飞华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法院送达的传票【(2021)沪 0115 民初 104646 号】和《民事起诉状》。
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 2021-059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外联发与被告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
合同》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解除;
2.被告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 115 号 1 号楼返还原告外联发;
3.被告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外联发租金 5,425,027 元(原告外联发处的押金 5,125,376.55 元可抵扣该项租金);
4.被告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外联发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为57,977.33元,并以 5,425,027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
2021 年 9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
5.被告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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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外联发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日 30,611.83 元的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6.被告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外联发解约违约金 2,539,391.11 元;
7.被告上海泛观对被告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的上述第 3 项、第 4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8.被告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对上述第 3 项至第 6 项付款义务不
足以承担的,由被告中电飞华承担;
9.驳回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8,761 元,由原告外联发负担 205,201 元,被告中
电飞华上海分公司负担 113,56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如果各方当事人在 15 日内不上诉,本判决将生效;如果任意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需要根据二审法院判决才能确定公司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 0115 民初
证券代码:600131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公告编号:2022-061 号
104646 号】
特此公告。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