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应诉、举证阶段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租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共计约 1232.67 万元,以及合同解除违约金、合同解除之日起的使用费等尚不明确的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飞华”)及其分支机构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1)沪 0115 民初 104646 号】和《民事起诉状》,以及【(2021)沪 0115 民初 104648 号】和《民事起诉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联发”)
诉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泛观”)及中电飞华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外联发向法院提交的关于(2021)沪 0115 民初 104646 号
《民事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二: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2、《民事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原告返还 27 号仓库;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 5,078,782.22 元(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之违约金,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每日违约金为逾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
全部租金与违约金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人民币
225,497.93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之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剩余租赁期限租金金额的 15%及押金之和;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迁出返还 27 号仓库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日使用费相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金的 2 倍,即人民币 55,657.88 元;
6.判令被告二对第一、二、三、四、五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方共同承担。
(二)外联发向法院提交的关于(2021)沪 0115 民初 104648 号
《民事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三: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2、《民事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原告返还 28 号仓库;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 6,723,902.36 元(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之违约金,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每日违约金为逾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
全部租金与违约金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人民币
298,541.26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之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剩余租赁期限租金金额的 15%及押金之和;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迁出返还 28 号仓库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日使用费相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金的 2 倍,即人民币 73,686.60 元;
6.判令被告二对第一、二、三、四、五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方共同承担。
(三)两份《民事诉讼状》中的理由
外联发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以下简称“27 号仓库租赁合同”),与上海泛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28 号仓库租赁合同”),分别约定房租承租、建设施工及建设押金等事项。同日,上海泛观、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外联发签订《房屋租赁三方协议》,上海泛观承诺代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支付 27 号仓库租赁合同的租金和押金等相关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2019 年 3 月,外联发分别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上海泛观就房屋承租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应承租房租的租赁期、改建期和支付租金等事项进行约定。2019 年 4 月,外联发分别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上海泛观就相应房屋承租事项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明确首期租金的支付期限。
外联发认为由于改建免租期限届满,上海泛观与中电飞华上海分
公司应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前支付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的第二期租
金,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的第三期租金,
于 2021 年 9 月 20 日前支付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的第四期租金,但
二者均未支付。故上海泛观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的行为己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外联发有权主张违约金、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解除违约金。且由于项目是一个整体不可分,上海泛观在中电飞华的牵头下加入项目,支付 27 号、28 号仓库的租金,两个房屋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上海泛观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
对两房屋的承租构成连带责任关系,中电飞华作为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的母公司,应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尚处于法院受理,公司举证、应诉阶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权,并将及时公告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沪 0115 民初 104646
号】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沪 0115 民初 104648
号】
(三)两份《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