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宏图高科 公告编号:2018-054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5元(含税)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18/6/22 - 2018/6/25 2018/6/2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3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58,050,3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692,769.25
元。
三、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18/6/22 - 2018/6/25 2018/6/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盛亚科技投
资有限公司、南京博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中森泰富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上海道乐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5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限售期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95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5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95元;若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
(5)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其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95元。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3274692,025-83274878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