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22-028
债券代码:163110.SH 债券简称:20 东方 01
债券代码:163604.SH 债券简称:20 东方 02
债券代码:175914.SH 债券简称:21 东方 01
债券代码:188936.SH 债券简称:21 东方 02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2号)的核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东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19,058,371 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519,058,37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53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51,334,420.63 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674,774.1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46,659,646.52 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
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9058371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58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丙方”)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
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51,334,420.63 元,截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国泰君安已将扣除相关承销费用人民币 2,351,334.42 元后的余款人民币
2,348,983,086.21 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金额(元) 资金用途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 兴业银行杭州 356980100102929645 1,699,200,000.00 对浙金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托增资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 浙商银行杭州 3310010010120101114708 649,783,086.21 补充流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与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