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公告编号:临 2021—046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82,869,419.55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
对公司影响尚取决于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公司将持续跟进本
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申请人因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TZD2021186<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2018.7.11)及<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2018.7.11)争议仲裁案受理通知》((2021)沪贸仲字第20759 号)。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当事人
申请人: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孔令菊
被申请人二:舟山晟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案件事实
2018 年 7 月 11 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杭州长誉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誉基金”或“合作方”)、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灏”或“目标公司”)、舟山晟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晟笙”)等签订了《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根据《投资协议》第二条的约定,长誉基金出资人民币 5,330.00万元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11.1111 万元,申请人出资人民币 26,650.00 万元受让被申请人二持有的目标公司增资后 50.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55,555.50 元)。申请人应按以下日期分四期向被申请人二支付股权转让款:于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二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66,625,000 元;以投资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二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66,625,000 元;若上海世灏经审计的 2018
年度净利润符合各方关于业绩承诺的约定,自上海世灏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二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66,625,000 元;若上海世灏经审计的 2019 年度净利润符合各方关于业绩承诺的约定,自上海世灏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二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66,625,000元。
同日,申请人和合作方还与两被申请人及案外人舟山晟笙签订了
《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 1.1 条、1.2 条,上海世灏 2018 年
度将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500 万元,2019 年将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600万元,2020年将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900万元。盈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上海世灏未达到前述业绩目标,则申请人有权要求两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偿,两被申请人应对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且该等业绩补偿应于上海世灏关于该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 1 个月内执行完毕。为担保业绩补偿义务的执行,被申请人一应确保被申请人二持有目标公司 2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88,888.85 元)质押给申请人及合作方。被申请人二实际将对应目
标公司注册资本 222.2222 万的股权质押给申请人,并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办理质押登记。
相关协议签署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二支付了前三期股权转
让款。2018 年 8 月 21 日,上海世灏办理完成相应的股东工商变更登
记,申请人成为上海世灏持股 50.00%的股东。
依据上海世灏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出具的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上
海世灏 2019 年累计业绩完成数为 9,596.82 万元,累计业绩承诺数12,100 万元,累计未完成业绩 2,503.18 万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2019 年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业绩补偿款 3,335.49 万元。经过各方确认同意,该笔款项已从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二支付的第四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66,625,000 元中予以抵销。
根据上海世灏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上
海世灏 2020 年经审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合计 92,249,641.23 元,2020 年
度净利润为-6,917,678.04 元,未达到 2020 年业绩承诺金额79,000,000 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2020 年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业绩补偿款 113,690,000 元。各方此后多次沟通,但未就该笔系争补偿款的支付达成一致。
申请人已向两被申请人发函,提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二应付的第四期剩余股权转让款 3,327.01 万元从该笔业绩补偿款项中抵销,而两被申请人仍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业绩补偿款 80,419,900 元。
截至目前,虽经申请人多次催告,两被申请人仍未按照《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 2020 年度业绩补偿款 80,419,900元。由于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争议,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
(三)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共计人民币80,419,900 元业绩补偿款;
2.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因延迟支付业绩补偿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为以业绩补偿款为基数,以中国
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息标准,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
起计算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止(截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暂计人民币
1,607,019.55 元);
3.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772,5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暂计人民币 70,000 元;
(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82,869,419.55 元)
4.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二持有的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222.2222 万元)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付款
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负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准备,通过本次仲裁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鉴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尚取决于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30 日